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生活福利委员会受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领导。
第四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任期与同届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六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任务:
(一)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预审学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事由,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教代会审议参考;
(三)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生活福利方面提案的情况;
(四)对学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福利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五)完成教代会、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并向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校工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二零零二年三月起施行。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生活福利委员会受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领导。
第四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任期与同届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六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任务:
(一)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预审学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事由,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教代会审议参考;
(三)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生活福利方面提案的情况;
(四)对学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福利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五)完成教代会、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并向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校工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二零零二年三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