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工会的性质和职责,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十分注意关心广大教职工的生活,为了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特制定关心教职工的“十必访”规定。
第二条 十个必须关心访问。
(一)教职工结婚,必须祝贺;
(二)教职工生育,必须探望;
(三)教职工50岁以上逢十生日,必须庆贺;
(四)教职工患病住院,必须探望;
(五)教职工因公、因故受伤,必须访问;
(六)教职工光荣献血,必须慰问;
(七)教职工离退休,必须欢送;
(八)教职工出国留学、进修必须欢送,学成归来必须欢迎;
(九)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故世,必须帮助。
(十)教职工遇到重大困难,必须帮助。
第三条 建立关心访问工作制度。
(一)凡出现十个必须关心访问的情况时,一般由部门工会干部负责访问或组织活动;工会干部遇到生活困难或病伤等情况时,应由校工会与部门工会干部负责访问;教职工遇有特殊困难等情况的,校工会与部门工会干部应直接慰问;校工会专职干部要经常关心特困教职工的生活。
(二)部门工会和校工会之间要建立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把党和组织的温暖送到教职工的心坎上。 部门工会每学期要定期汇报关心访问教职工的情况, 上半年为六月初, 下半年为十二月初和元旦春节期间。
第四条 关心访问的经费问题。 一般访问经费由校工会划给各部门工会,可由各部门会员活动费中列支,部门工会要积极争取部门行政的经费支持。
校工会资助的主要项目为:
(一)教职工身患重病;
(二)教职工生活有特殊困难。
第五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