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沪工程工[2014]22号)

发布者:魏巍发布时间:2022-11-2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现代化特色大学的重要途径。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组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将我校建设成现代化特色大学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组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作组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大会筹备工作组和各代表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履行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对落实提案情况好的部门或单位予以表彰。

(四)对提案处理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评选“优秀提案”。

第六条 提案工作组必须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提案审查,研究提案办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组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2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且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组、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组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

(二)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单位的意向。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 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2. 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根据和情况分析,

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3. 整改建议,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四)为保证提案质量,字迹应工整,符合规范,每个提案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每年教代会召开前征集1次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

第十二条 各代表组收到代表提案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提案进行预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工作组。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属于学术研讨。

(三)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各类诉讼、仲裁程序。

(四)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要求解决的个别问题。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

(六)学校职权范围之外。

(七)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重大议题提交校长办公室讨论后交办。

第十六条 对涉及2个(含)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并在1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应在年内办复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提案工作组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拟办日期。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组对提案中反映学校亟待解决、教职工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工作组、提案人、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 优秀提案评选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提案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并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立意高。提案在近期内虽难以实现,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并被学校所重视。

(三)合规范。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案名、案由、建议等各项要素齐全,条理清晰书写规范,打印或用档案墨水书写,字迹端正,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齐全。

(四)可操作。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措施具体,便于办理,具有可操作性。

(五)效果好。通过该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组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14年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