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委员会受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领导。
第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任期与同届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任务:
(一)对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预审学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规划、办法、条例、规定等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供教代会审议参考;
(三)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四)完成教代会、校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并向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校工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二零零二年三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