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的意见(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根据党中央、教育部、全国总工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对本市高校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校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实行校务公开是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基本属性决定的。高校推进校务公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实践,也是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重大举措。实行校务公开,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利于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完善高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高校深化改革和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全面落实教职工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为主负责,纪委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坚持依法实施校务公开。学校工作除按照规定必须保密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并根据内容需要,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4、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以及其他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上级领导部门和校内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制约和激励保证机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坚持校务公开与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学校管理体制、办学机制相融合,与评选先进、考核干部的作风和实绩相结合,与评价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文明水平相结合。促进和完善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科学的管理。
6、坚持校务公开工作客观真实,做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群众满意。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事项。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要决策和实施方案、重大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经费预决算、重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供应等。
2、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包括校内收益分配方案、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职工聘任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优评先工作、培训进修计划、考核奖惩办法、集体福利事项、劳动保护措施等。
3、有关干部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中层干部选任、领导干部的岗位津贴等收入、住房货币化补贴、领导干部兼职、出国出境等有关情况。
4、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育教学计划、学生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办法、奖助贷学金等的发放、招生毕业办法和信息、后勤服务、教育收费等。
5、其它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需要向校内或社会公开的事项。
四、校务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1、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性质和要求,采用在一定范围或向全校公布、公示、报告、征求意见、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等不同方式进行。
2、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全面落实各项职权,完善有关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积极推进二级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教代会闭会期间要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民主参与的作用。
3、以校园网为日常形式,充分利用公告栏、校园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校报校刊、公文等各类媒体进行公布或公示。
4、开辟发布会、恳谈会、校长热线、领导信箱、投诉电话、校领导接待日等途径,及时沟通,解疑释惑。
五、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教育系统成立上海市高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高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党委、教委、教育纪工委和教育工会等有关领导同志组成,市教育党委领导任组长。市高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工会,成员由教育党委办公室、教委办公室、教育纪工委、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信息反馈、督促检查、调查研究等日常工作。
2、各高校成立由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和工会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审定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检查考核,开展责任追究。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也可以由校办或校工会负责。要成立由纪委、监察、工会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是否认真、全面、及时、规范以及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3、各高校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校校务公开的实施方案报市高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本市民办高校以及其他各类学校。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