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文件
沪工程委〔2023〕44号
关于印发修订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章程》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院(部、中心):
现将修订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章程
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章程
(2023年7月5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第四十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完善学校帮困关爱长效机制,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和帮困救助传统美德,帮助教职工在生活中度过突发急难险重等困难,现结合学校实际,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爱心互助基金”)。
第二条 爱心互助基金是教职工在按照国家规定和享受学校现有政策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由学校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济难措施。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教职工个人捐赠;
(二)企业捐赠。
第三章资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资助范围
原则上需参加过当年度“爱心一日捐”活动的本校教职工。
第五条 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一)教职工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二)女教职工流产;
(三)教职工因工负伤;
(四)教职工去世;
(五)教职工遭遇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生活的;
(六)其他急难险重等困难情形。
第六条 帮困资格终止
(一)教职工退休后,其帮困工作纳入退休教职工帮困体系(在职期间已连续捐款五年以上的教职工,且没有申请过爱心基金,可根据参与爱心基金捐款的年数每满五年,享有退休后延长一年个人被保障的权益,最多延长三年);
(二)调离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或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辞职,或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除名,或终止、解除了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终止、解除了与相应劳务派遣公司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在事实上终止、解除了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聘用(劳动)关系。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爱心互助基金建立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成员由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校工会、对外联络办公室、门诊部负责人、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2-3名教代会代表组成。理事长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基金理事会成员如有人事变动,自然替补。
第八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7人,由基金理事会聘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帮困日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教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基金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凡符合章程规定的资助范围,由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审议通过即可及时开展慰问,并在下一次基金理事会上向基金理事会全体成员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章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资助,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核实。
第十三条 资助款采取平时突发情况援助和每年两次集中慰问的办法发放。
第十四条 “爱心一日捐”捐款和企业捐款,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保管和收支。帮困支出优先从校工会代管爱心基金经费余额中支出,余额不足时,从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门账户支出。
第六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教职工爱心互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教职工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一的(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可申请以下大病补助:
1.当年首发重大疾病的,每次补助金额为1万元。当年首发重大疾病且病情严重,进行放化疗治疗的,由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者,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患重大疾病后复发、病灶转移的,补助金额为1万元;
(二)教职工患重大疾病未满三年,目前病情稳定但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的,由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者,每年给予资助2000-4000元;
(三)教职工患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病症,当年医药费用较高,由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者,每年给予资助1000-3000元;
(四)女教职工流产,一次性给予慰问金800元;
(五)教职工因工负伤,视伤情一次性给予资助500-3000元;
(六)教职工去世,一次性给予直系亲属资助20000元;
(七)教职工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生活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资助;
(八)教职工家庭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且损失严重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000-3000元;
(九)教职工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首次患特种重大病,一次性给予慰问金2000元;
(十)上述各项资助可同时适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基金理事会讨论确定;
(十一)当年度“爱心一日捐”按照二级部门工会捐款总金额的10%下拨额度到各二级部门工会作为教职工帮困走访慰问经费(可累积),每次可采购不超过500元的实物慰问品,帮困范围参照本章程第五条。二级部门工会应成立由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等组成的帮困小组,申请慰问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于爱心互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爱心互助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改、终止均须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