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教书育人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学院党总支和校工会的指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作。
二 职 权
第五条 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学院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奖惩、院内奖金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校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六条 院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三 组织制度
第七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院教代会代表人数为总教职工人数的40%,代表由各部门推荐产生(如教职工不足50人可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院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70%,教代会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
第九条 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 院教代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学生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等部门推荐,主席团成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院教代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教代会和工代会可一并召开。
第十五条 召开院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提供。
四 工作结构
第十六条 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委员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名单,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问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4)完成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院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五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