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章程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民主管理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民主管理大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民主管理大会接受同级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二  职  权
 第五条  民主管理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校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六条  民主管理大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三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民主管理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民主管理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九条  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  民主管理大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大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学生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等部门推荐,主席团成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召开民主管理太会所需经费,由学院提供。                  
 四  工作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民主管
 理大会的日常工作,会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4)完成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200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