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学等各项任务。教书育人,依法治校。
第四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接受同级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二 职 权
第五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或推荐学院行政领导。
第六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三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到二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学院民主管理大会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
第九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实行集体领导。一般由学院党、政、工及各系主任等组成,大会前期负责听取并反馈教职工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院民主管理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到会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院民主管理大会所需经费,由学院提供。
四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院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民主管理大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学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4)完成院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院民主管理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五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工程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200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