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院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教书育人,依法治校。
第四条 院教代会接受同级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二 职 权
第五条 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或推荐学院行政领导。
第六条 院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三 组织制度
第七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院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70%,教代会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
第九条 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 院教代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院、教研室、实验室、学院办公室等部门推荐,主席团成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院教代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召开院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提供。
四 工作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4)完成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院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五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200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