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教书育人,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接受学院党总支和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二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奖惩、院内奖金分配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参与学院行政领导的民主评议或推荐。
第六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三 组织制度
第七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由全体教职工出席,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有学院工会主席主持。
第九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教职工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实验室、办公室等部门推荐,主席团成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可召开,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到会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和职工大会可一并召开。
第十五条 召开大会所需经费,由学院提供。
四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委员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大会期间组织各项活动,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参加培训;
(4)完成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航空运输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