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学院民主管理条例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 民主管理。
二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2) 听取和讨论院长的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3)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4)民主推选或民主选举学院的领导干部,并对学院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会程序发表意见;监督教代会工作,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积极献计献策,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遵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  组织制度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同级党组织、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其构成应体现以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为主体的特点。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组提名推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等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按学院教职工人数的40%确定,教师代表不低于70%。本单位在编的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正式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室等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调离、退休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应及时增补。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  工作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民主管理大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4)完成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学院二级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服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