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校一届二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积极支持校长正确行使教学、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各项行政活动的职权;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教代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学年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实施办法,福利费用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成立教育培训、生产经营、生活后勤以及奖惩等民主管理小组,组织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行政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学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习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本校教职工(以同本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准)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1、教职工代表构成及比例:按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8% ~10%左右比例,由部门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中应当有教师、管理人员、工人、技术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 左右,管理人员代表一般在20%,服务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一般在20%。 35周岁以下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15% ,女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15%。
2、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应对本选举部门教职工负责,受本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本选举部门可以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教职工代表。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教职工代表,需经本部门多数教职工讨论通过后,报校工会并通知本人。
3、教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教职工代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三次以上或有三分之二活动缺席的,其代表资格作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受到行政等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撤消其代表资格,由学校工会核准后通知其部门和本人。
教职工代表在本选举部门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不变,如果代表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部门的或因退休、退养、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部门及时补选并报学校工会审核。
    教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名额一般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绕和打击报复。
五、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政策、法律、法令。
二、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文化修养、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一般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联名提议,并报请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11名左右学校各方面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1~3名。
      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名单,由工会经过民主协商提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确定,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1、会议期间,领导大会的各项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2、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和大会秘书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
3、讨论确定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选举。
5、协调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大会期间设立秘书组,具体负责大会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秘书组人员名单由工会提名,主席团确认。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有效。进行选举和着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努力执行和完成学校教育、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就促进教育领域的开拓与发展,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在质量与技术、管理与分配以及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四条  根据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和要求,做好提案征集工作,经确立的提案,有关部门应将提案办理情况认真回复提案人。校工会负责提案办理的检查与督促工作。
第十五条  为便于教职工代表组织活动,代表可组成“教育部门代表组”、“生产经营部门代表组”、“管理部门代表组”,由各代表组选举正副组长。
第五章  民主管理小组和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教育、生产经营、生活和奖惩以及提案审理、民主评议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民主管理小组。
一、民主管理小组的成员应由熟悉业务、活动能力强,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教职工代表;也可以聘请有业务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组长一般应由工会委员担任。
二、民主管理小组的人数,以有利于开展活动来确定,一般以5~7人为宜,按民主程序推荐,经教代会通过。
三、民主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对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重要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和管理小组的具体职责,审定属本小组范围内需要临时讨论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教职工提案的情况。
4、办理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民主管理小组应制定本小组具体职责和活动内容,经校工会审定施行。
四、经常性的民主管理小组实现常任制,任期同教代会届期相同。大会期间受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幕以后,在校工会的领导下,完成教代会和工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如仅同民主管理小组有关的重要事项,则由民主管理小组负责讨论审定。
如系涉及全校的重大决策问题,不能由联席会议讨论解决的,则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出席范围是:教代会各代表组正副组长、各民主管理小组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校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下列日常工作:
一、对教职工代表和民主管理小组成员人选的提名、推荐的组织工作。
二、提出对大会议题的建议和会议安排的意见,主持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组织民主管理小组开展活动,发挥民主管理小组作用。
五、健全和完善教代会的有关文件草案。
六、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七、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处理代表申诉,维护代表合法权益。
八、组织和办理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同时具有工会会员代表资格。校工会换届时选举产生的工会会员代表同样具备教职工代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按上级规定在行政管理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2002年9月 22 日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