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5月13日会商意见修订稿)
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扬民主,积极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不断拓宽学校党政与教职工的沟通渠道,促进学校党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恳谈会是由学校党政领导主持的、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就学校重大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面对面对话与交流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民主恳谈会的基本原则是:(一)公平、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三)诚恳商谈;(四)民主集中;
第四条 民主恳谈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由校工会承担召集、组织工作。
二
第五条 学校重大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需要沟通和交换思想、汇集民智的事项都可以列入恳谈范围。
第六条民主恳谈会议题主要包括:
(一)学校发展各阶段的建设目标;
(二)学校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教学、科研、师资队伍、教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及校园文化建设等议题;
(三)学校党政领导、党办、校办认为需要恳谈的议题;
(四)教职工普遍关系的其他议题。
三
第七条民主恳谈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主要由教职工代表参加,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教职工可自愿向所在部门工会报名参加,也可经所在部门工会推荐参加。
第九条 参会人数一般为20至30人,主要由一线教职工组成。
第十条部门工会上报的参会人员超过会议规模时,由所在部门工会推选代表参加。部门工会上报但最终未能参加民主恳谈会的,由校工会优先安排下一次参加。
四
第十一条 民主恳谈会恳谈重大问题,主要程序包括:(一)确定议题;(二)会前公示;(三)召开民主恳谈会;(四)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民主恳谈会的议题可由教职工、部门向校工会提出。也可在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领导、党办、校办等职能部处共同酝酿产生。
第十三条确定议题。校工会收到上报议题,应会同党办、校办审理汇总,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学校党政领导、校工会也可直接提出议题。
第十四条会前公示。确定议题后,恳谈议题、时间、地点等应在会议召开前公告。恳谈对象应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认真分析梳理问题,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召开民主恳谈会,应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恳谈人员的意见,教职工可自由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民主恳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参会的学校党政领导或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现场不能答复,应记录并向教职工做好说明。
第十七条形成会议纪要。民主恳谈会由校工会安排专人记录,并记录各方意见和建议,归类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五
第十八条民主恳谈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应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党办、校办,由相关部门及时制定落实方案。
第十九条落实方案由校工会会同党办、校办交由有关职能部处承办,明确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条校工会应将落实情况公示,主动向教职工反馈,接受教职工监督。校工会也可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承办落实的监督巡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组织、人事、纪委和教代会代表有权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民主恳谈会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每次会议必须做到有议有决、有行有果、有始有终,档案资料齐全,保存完善。
六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经校党委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以下附件请在工会首页-“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附件一:《民主恳谈会参会报名表(教职工用)》
附件二:《民主恳谈会参会报名汇总表(部门工会用)》
附件三:《民主恳谈会签到单》
附件四:《民主恳谈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