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草案)
近年来,在学校党政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与支持下,校工会以“丰富教职工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量大面广”的基本原则,大力培育教职工社团(协会)(以下简称“教工社团”)的建立,得到了全校广大教工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我校教工社团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为了加强我校教工社团的管理工作,规范校工会对教工社团的指导,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更好地促进教工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工社团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组织,接受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教工社团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教工社团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教工社团日常活动应该以校园活动为主,如需开展校外活动,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申请,通过校工会委员会和群体工作部讨论通过后方能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工会指定一位专职副主席分管教工社团的工作。校工会具有指导、协调各教工社团正常开展活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各教工社团的权力。
第四条 教工社团采用团长(会长)负责制,团长(会长)由教工社团会员选举并经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校工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各教工社团组团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且在职教职工人数须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各教工社团应根据自身特点成立组织,选举负责人,制定章程,并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活动,每个教工社团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全校性的比赛、演出、展览等大型活动。必要时,可组队代表校工会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第七条 每个教工社团必须挂靠一个部门工会,部门工会有义务和责任与教工社团一起承办相应的大型活动。
第三章 教工社团负责人
第七条 教工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由年龄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教工社团会员担任,教工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团长(会长)或顾问;
(三)有符合本教工社团的特长或爱好;
(四)热心教工社团工作,热情为教工社团会员服务。
第八条 教工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教工社团工作,全面负责教工社团日常管理事务,做好教工社团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比赛、演出、展览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三)对申请加入教工社团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教工社团的器具、道具等设备的管理;
(六)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对校工会负责。
第四章 教工社团会员
第九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和所要加入教工社团章程者,均可参加教工社团。
第十条 工会会员加入教工社团,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其所要加入教工社团的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教工社团会员。教工社团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教工社团会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工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每位教工社团会员只能申请参加一至两个教工社团。
第十三条 教工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所在教工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对所在教工社团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教工社团情况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所在教工社团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教工社团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四)享有退团自由。
第十四条 教工社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教工社团章程,执行教工社团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教工社团活动;
(三)教工社团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五章 教工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五条 教工社团的成立:
(一)教工社团由发起人向校工会申请筹备;
(二)成立教工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教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规范的章程。
(三)申请成立教工教工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教工教工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教工社团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教工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4.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5.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章程的修改和教工社团终止的程序;
7.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批准筹备成立的教工社团,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教工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一)教工社团的登记备案、修改章程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需15日之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二)教工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4.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6.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教工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后,需经校工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教工社团在清算期间需停止清算以外的各项活动。教工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归校工会所有。
(四)教工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教工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五)教工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教工社团经费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教工社团会员交纳的团(会)费;
(二)校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所有经费只限于教工社团开展正常活动;
(二)坚持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教工社团负责人每年必须做好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
(二)教工社团负责人主管本教工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与报销;
(三)教工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须报校工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否则无效;
(四)经费的使用须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明细帐目,每学期向社团(协会)会员公布,年终工作总结应汇报和交流社团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教工社团日常管理
(一)各教工社团实行团长(会长)负责制,团长(会长)负责教工社团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二)各教工社团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接受校工会根据计划进行的定期检查;
(三)各教工社团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并接受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凡参加全国、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各教工社团根据活动项目提出申请,工会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各教工社团应在活动前有方案计划、活动中有专人负责、活动后有图文新闻报道,并及时报送校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3年3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工会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