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帮困基金会章程(1999年1月8日经校第二届第三次教代会通过,并于2003年1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互助互爱的精神,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在生活中度过突发急难,送温暖、献爱心、特建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教职工在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济难措施。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由多方筹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行政拨款
 2.校工会结余经费的资助
 3.校各部门的捐赠款
 4.校内外公司的捐赠款
 5.教职工个人交纳会费
 6.教职工个人捐赠和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五条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均可参加基金会,个人交纳的会费不退。
 第六条 个人交纳会费,入会费为100元。
 第七条 对于本校职工和公司出于关心和献爱心的捐赠,本基金会热诚欢迎,个人捐赠200元以上,公司捐赠3000元以上者基金会特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赠。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生活上遇突发急难,有权享受补助;
 2.有权了解基金的使用情况;
 3.有宣传和使其完善的义务。
 第十一条  凡在本会成立以后再申请入会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在交纳会费后三个月才能享受权利。
 第十二条 凡在退休前参加基金会的教职工,退休后,可保留会籍四年。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1.教职工本人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2.教职工遭遇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生活的;
 3.教职工本人去世;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获得资助,应填写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工会签署意见并附交有关证明报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资助对象的名单。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的名单,由基金会理事会每学期审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资助款采取一次性发放或逐月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助,以基金产生的利息为主,必要时适当动用本金。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帮困基金会建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党、政、工领导,基金捐赠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审定帮困对象和帮困金额,或确定建议行政特殊补助的对象以及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必要时对会员出险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代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改、终止均须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