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互助互爱的精神,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在生活中度过突发急难,送温暖、献爱心、特建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教职工在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济难措施。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由多方筹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行政拨款
2.校工会结余经费的资助
3.校各部门的捐赠款
4.校内外公司的捐赠款
5.教职工个人交纳会费
6.教职工个人捐赠和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五条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均可参加基金会,个人交纳的会费不退。
第六条 个人交纳会费,入会费为100元。
第七条 对于本校职工和公司出于关心和献爱心的捐赠,本基金会热诚欢迎,个人捐赠200元以上,公司捐赠3000元以上者基金会特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赠。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生活上遇突发急难,有权享受补助;
2.有权了解基金的使用情况;
3.有宣传和使其完善的义务。
第十一条 凡在本会成立以后再申请入会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在交纳会费后三个月才能享受权利。
第十二条 凡在退休前参加基金会的教职工,退休后,可保留会籍四年。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1.教职工本人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2.教职工遭遇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生活的;
3.教职工本人去世;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获得资助,应填写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工会签署意见并附交有关证明报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资助对象的名单。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的名单,由基金会理事会每学期审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资助款采取一次性发放或逐月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助,以基金产生的利息为主,必要时适当动用本金。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帮困基金会建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党、政、工领导,基金捐赠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审定帮困对象和帮困金额,或确定建议行政特殊补助的对象以及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必要时对会员出险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代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改、终止均须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