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06年8月版)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75%,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手续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或“劳定基01表、02表”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人数的报表复印件;
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工号或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2份打印名册。
    第三条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但参保后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在进单位后2个月内凭劳动或劳务合同,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期限
    第四条 保障期限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2种。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障费和保障金
    第五条 缴费方式有2种,参保单位可任选1种:
1、一年期
1)每份保障费1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保障费410元,保障期满返还410元。
2、三年期
1)每份保障费3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份保障费410元,保障期满返还410元。
    第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参保三年期的份数),但同一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七条 意外身故保障金或意外致残的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最高为5000元。
    保障责任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本会给付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若在身故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已领取过伤残保障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障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障金。
    第九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表》(参保时另附)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会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障金。
被保障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该表所列2项以上(含2项)伤残时,本会以全额伤残保障金为限合并给付伤残保障金,但其伤残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障金。
    第十条 被保障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会分别给付伤残保障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障金不超过全额伤残保障金。当累计的伤残保障金达到全额伤残保障金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致残,在治疗结束后,应由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其它医院作出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终结,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鉴定,若第180天还无法作出鉴定,则以当时的医院诊断书、病史为准。
    第十二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致残、致死,本会不负给付伤残保障金或身故保障金的保障责任:
1、非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
2、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3、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4、被保障人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5、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6、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7、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8、被保障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
9、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0、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所致事故;
11、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障人在参保之日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14、参保时被保障人的年龄女性已超过55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申请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应于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伤残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意外伤害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保障人原始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含出院小结、病史卡、影像学报告、病理报告、手术报告等);
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残,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被保障人驾驶车辆的,要提供驾照和行驶证复印件;
5、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意外伤残,应提供《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伤残鉴定书》。
    第十六条 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意外伤害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意外伤害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认定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3、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意外火灾应提供下列材料:
1、《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处理报告表》;
2、消防队或街道提供的《火灾损失证明》,并填写财务损失清单。
    第十八条 本会收到以上材料及手续齐全的申请后,在60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伤残保障金或身故保障金。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不行使即告丧失;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身故之日或法院宣告意外死亡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障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被保障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条件(不包括除外责任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为2003年7月版的修订版。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六年八月一日
    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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