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更好地组织和服务会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上海市总工会印发的《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工会各项经费。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四)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要优化支出结构,将更多的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年度收支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单位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余、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的分配办法
(一)划给学院(部门)工会会员活动费(均按上年底在册人数计算),由学院(部门)工会管理使用,当年预算必须当年使用完毕。
(二)划给学院(部门)开展专项活动的经费。
(三)开展全校性、有指导性、示范性校内活动及小家活动的承办部门,校工会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和奖励。
(四)其余由校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等支出。
2.开展教职工逢年过节慰问等支出。
3.每年度补贴教职工暑期疗休养等支出。
4.用于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关心慰问教职工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包括:
1.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支出。
2.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用于维护教职工心理健康、切实保障教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的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等。
3.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5.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支出。
(三)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建设“教工之家”、“妇女之家”、“爱心妈咪小屋”等服务阵地发生的支出。
2.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支出。
4.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5.开展妇女职工各类活动的支出。
6.开展调研、工会理论研究、接待上级工会、兄弟院校及开展外事活动等费用。
7.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
8.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手续费等日常费用,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七条 学院(部门)工会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
为便于开展各种群众性活动,更好地为教职工会员服务,校工会每年划拨给学院(部门)工会会员活动经费额度,其使用范围是:
(一)学院(部门)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宣传活动和文体活动的支出。
(二)学院(部门)“教工小家”、“妇女小家”“爱心妈咪小屋”等服务阵地建设和开展各项小家活动的支出。
(三)学院(部门)工会关心慰问本部门教职工的支出。
(四)学院(部门)工会组织会员培训和工会干部政治、业务学习、学院(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支出。
划拨给学院(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经费,每学期初由校工会进行划拨。学院(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下发,所有支出,均须由学院(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在计划内合理使用,凭票据到校工会报销。
第四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八条 工会各项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文件批复、采购合同、项目合同等执行。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工会主席审批责任制度。划拨学院(部门)工会会员活动费的报销由学院(部门)工会主席负责审批。经费责任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工会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下,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由校工会主席授权校工会常务副主席进行审批签字)。
(二)经费支出在3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及校工会主席审批。
(三)经费支出在10万元(含)及以上,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及校工会主席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经费报销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报销凭证需要至少经手人(实际经办人员)、验收人(查验经办事项是否真实的人员)、负责人三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以上签字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代签。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提交的票据必须是由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或由财政部监制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的要素必须齐全,内容填写必须规范,票据抬头须写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或“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全称。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手人需对发票的合法性负责。
(二)电子发票只有承诺无重复报销时,方可报销。
(三)发票或收据的经济内容必须按实列支,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统开,如果购物批量较大确实需要统开的,应附有供货方通过税控系统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清单》。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五)制作费、印刷费、测试费、加工费、广告费等内容的发票单张或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需要提供服务商盖章的服务明细。
(六)外部协作(含委托加工)、外购材料、设备、劳务、出版书籍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需提供合同。
(七)原始凭证(票据及相关附件证明)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八)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应由开票单位出具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经办人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并经负责人审批和加盖部门公章,因票据复印件报销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九)因各类经济活动取得的发票或收据,根据开票日期应在开票当年到工会办理报销,确有未能处理的票据最迟次年3月31日前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结算基本要求
(一)除不要求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外,其他业务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在工会办理银行转账。
(二)办理银行转账时,需提供对方单位的户名、帐号、开户行以及款项用途。
(三)办理公务卡报销时需提供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清单。
(四)结算支付使用网银结算,“十关心、十必访”慰问、“爱心基金”慰问、一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情况如有需要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 各类经费所需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等,应按照相关标准支出。
第十五条 报销会议费及其相关费用,必须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等。
第十六条 报销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套取资金。洗浴、健身、烟酒等娱乐性发票,个人或家庭用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发票,购物卡、电话费、汽油费等发票均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购买商业预付卡,不得要求发卡单位开具不实发票。严禁利用购卡发放教职工福利、进行公款消费或使用商业预付卡送礼。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校工会参照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构建工会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教职工会员监督“四位一体”的立体经审监督体系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财务状况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逐步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校工会每年通过教代会、工代会向教职工会员全面公开工会经费收支、经审组织审查审计等情况。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买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经费有具体制度的按该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上级部门、学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