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

发布者:校工会发布时间:2012-06-05浏览次数:367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工社团(协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社团(协会)的蓬勃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校工会大力倡导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center]第一章 总则[/center]

第一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接受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社团(协会)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社团(协会)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

[center]第二章 组织机构[/center]

第三条  校工会指定一位专职副主席分管教职工社团(协会)(以下简称“社团(协会)”)工作。校工会具有指导、协调各社团(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各社团(协会)的权力。
第四条  社团(协会)采用团长(会长)负责制,团长(会长)由社团(协会)会员选举并经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校工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各社团(协会)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5人,且在职教职工人数须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各社团(协会)应根据自身特点成立组织,选举负责人,制定章程,并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活动,每个社团每年要举办一次大型活动。必要时,可组队代表校工会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center]第三章 社团(协会)负责人[/center]

第七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由年龄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社团(协会)会员担任,社团(协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团长(会长)或顾问;
(三)有符合本社团(协会)的特长或爱好;
(四)热心社团(协会)工作,热情为社团(协会)会员服务。
第八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社团(协会)工作,全面负责社团(协会)日常管理事务,做好社团(协会)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比赛、演出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三)对申请加入社团(协会)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社团(协会)的器具、道具等设备的管理;
(六)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对校工会负责。

[center]第四章 社团(协会)会员[/center]

第九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和所欲加入社团(协会)章程者,均可参加社团(协会)。
第十条 工会会员加入社团(协会),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其所欲加入社团(协会)的审核批准,即可成为社团(协会)会员。社团(协会)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协会)会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6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社团(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每位社团(协会)会员只能申请参加一至两个社团(协会)。
第十三条 社团(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所在社团(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对所在社团(协会)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社团(协会)情况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所在社团(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社团(协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四)享有退团自由。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团(协会)章程,执行社团(协会)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社团(协会)活动;
(三)社团(协会)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center]第五章  社团(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center]

第十五条  社团(协会)的成立:
(一)教工社团(协会)由发起人向校工会申请筹备。
(二)成立社团(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15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协会)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规范的章程。
(三)申请成立教工社团(协会),发起人应当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教工社团(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社团(协会)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 社团(协会)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4.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5.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 章程的修改和社团(协会)终止的程序;
7.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批准筹备成立的教工社团(协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社团(协会)的变更与注销:
(一)社团(协会)的登记备案、修改章程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需15日之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二)教工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 分立、合并的;
3. 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4. 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5.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6.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教工社团(协会)提出注销申请后,需经校工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社团(协会)在清算期间需停止清算以外的各项活动。教工社团(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归校工会所有。
(四)教工社团(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协会)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五)教工社团(协会)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center]第六章 社团(协会)经费与日常管理[/center]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社团(协会)会员交纳的团(会)费;
(二)校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所有经费只限于社团(协会)开展活动;
(二)坚持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社团(协会)负责人每年必须做好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
(二)社团(协会)负责人主管本社团(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与报销;
(三)社团(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须报校工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否则无效;
(四)经费的使用须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明细帐目,适时向社团(协会)会员公布。
第二十条 社团(协会)日常管理
(一)各教职工社团(协会)实行团长(会长)负责制,团长(会长)负责社团(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二)各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接受校工会根据计划进行的定期检查;
(三)各教职工社团(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并接受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凡参加全国、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各社团(协会)根据活动项目提出申请,工会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各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在活动前有方案计划、活动中有专人负责、活动后有图文新闻报道,并及时报送校工会。

[center]第七章 附则[/center]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2年6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


                           [right]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工会
                               2012年5月31日[/right]